2004 年,河北武安市带领贫困村逆袭为明星小康村的前村支书周某庆,因一桩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 “挪用资金” 案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本案核心问题是判案法官受领导干预、滥用职权,故意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错误裁判;案件经国家法律顶级专家团队确认属违法裁判,本质是法权与法律不统一的矛盾。此后二十年,多位刑法学权威出具意见、河北省高院以 “证据不充分” 指令再审,冤案仍未平反,一场错判颠覆人生、拖垮村庄。
从 “红旗支书” 到蒙冤入狱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武安市石洞乡坦岭村是贫困村,劳动日值仅几分钱。1985 年,周某庆当选村支书,带领村民开铁矿、办企业、修公路、建水池,用十六年将落后 “三类村” 建成全市先进富裕村、红旗党支部。
2001 年,村集体固定资产超千万元,村民人均年收入从 13 元涨至 4300 多元,成为武安首批小康村、十大明星村,周某庆获评邯郸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同年,他因拒绝黑恶势力侵占村集体铁矿资源被免职;纪委核查二十年账目,未发现贪腐问题,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周某庆远赴辽宁创业。
蹊跷办案:程序与证据均存硬伤
2003 年 11 月 5 日,邯郸警方在无充分证据、无合法批捕手续下,跨省将周某庆抓获并异地羁押。2004 年,当地以 6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核心证据,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案件全程疑点重重:
1.管辖程序违法:案发地、户籍地均在武安,却由磁县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
2.资金权属存争议:汇票属周某庆张北县青龙选矿厂,仅为代收代付,非村集体资金。
3.定罪证据不扎实:依赖利害关系人证言,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无出借背书、无账目记录,“借条” 已销毁。
4.法律适用错误:属单位间资金使用,按当时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 才构罪,单位拆借不构成犯罪。
2004 年 12 月,磁县法院判处周某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邯郸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05 年 8 月 5 日,高某暄、赵某志、樊某义、张某汉、梁某仁五位国家法律顶级专家出具意见书,一致确认本案属违法裁判:原审证据严重不足,违背事实与法律,裁判完全错误,应依法纠正。
再审被刻意架空,二十年程序空转
专家意见与案件硬伤未推动改判。2008 年 4 月 21 日,河北省高院以(2008)冀刑监字第 4 号再审决定书,明确认定 “原裁判认定周某庆犯挪用资金罪证据不充分”,指令邯郸中院再审。
2009 年 6 月 15 日,邯郸中院法官李某作为审判长,作出 (2008)邯市刑再字第 2 号刑事裁定:在领导干预下滥用审判职权,未开庭、未实质审查新证据,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直接维持原判。该裁定是典型的受权力干预、滥用职权作出的错判,刻意架空省高院指令、无视专家意见,导致案件陷入程序空转。
经查,2004 年 4 月 9 日,王某民强行组织公检法专案组,在无犯罪事实情况下,推动以 60 万元汇票定罪,是案件错判的核心干预者。正是由于领导非法干预司法,法官滥用职权才制造冤案。
一载冤狱,人生与村庄俱毁
一年半牢狱彻底改变周某庆与坦岭村的命运。周某庆入狱后,村庄管理陷入真空,黑恶势力把持资源,村集体企业倒闭、资产流失、负债数百万,村民重返贫困,曾经的明星村迅速衰落。
依据《国家赔偿法》,经再审改判无罪且刑罚已执行的受害人,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周某庆蒙冤入狱、申诉二十年,身心与名誉遭受巨大伤害,家庭与村庄均蒙受惨重损失,理应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与相应赔偿。
如今 75 岁的周某庆仍在坚持维权,恳请相关部门彻查此案、还原事实真相,依法纠正这起受干预、滥用职权造成的冤错案件,为老人恢复名誉、还以清白,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让迟到的正义真正落地,给蒙冤二十载的老人一个圆满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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