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9 月 15 日,刘焕洵与刘某亭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354 万元用于承接工程。后因项目落空,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件早已销毁。同日,刘某亭向案外人李某、杨某转账共计200 万元,该笔款项纯属二人个人借款,与刘焕洵无任何关联。一场事实清楚、权责分明的借贷纠纷,却在人为操弄下黑白颠倒,演变成一桩扭曲事实的不公错案。
一、双方核心主张
(一)刘某亭主张
200 万元是按协议、受刘焕洵指示支付的借款,强行将刘焕洵列为唯一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二)刘焕洵主张
1. 354 万元借款协议从未履行、无真实借贷发生;
2. 200 万元是李某、杨某个人借款,刘焕洵仅代为记录账户,绝非借款人、担保人;
3. 刘焕洵分文未收、分文未用、分文未占,与案涉资金无任何法律关系;
4. 二人此前无任何经济往来、无其他债权债务,刘某亭诉求纯属恶意构陷。
二、原审法院荒唐裁判:无视事实、枉法下判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一审、廊坊市中级法院二审,均罔顾铁证,判决刘焕洵偿还刘某亭130 万元及高额利息。原审逻辑完全站不住脚:
· 仅凭签字就认定借贷成立,无视资金未交付;
· 把代写账户歪曲为指示交付;
· 强行将刘焕洵认定为债务人;
· 恶意剪辑录音,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三、刘焕洵再审核心理由
1. 原审彻底颠倒事实,公然掩盖真实借款人
原审法院睁眼瞎判,无视铁证,强行将李某、杨某的个人借款,栽赃到无辜的刘焕洵头上。
·200 万元由李某、杨某实收、实用、实还,与刘焕洵无关;
· 杨某还款 70 万元,刘焕洵全程不知情、未参与;
· 354 万元无任何交付凭证,原审拒不审查,涉嫌包庇虚假诉讼。
2. 恶意混同两笔独立法律关系,354 万元纯属子虚乌有
本案明明是两笔完全独立的事实,原审故意混淆是非,把未履行的 354 万元协议,与 200 万元借款强行捆绑。
· 354 万元仅有合意、从未交付、早已作废;
· 刘某亭无协议原件、无支票兑付记录、无现金取款凭证;
·15 年从未向刘焕洵主张过债权,完全违背常理。而且在双方微信通话中,刘某亭说的很清楚,是让刘焕洵出庭证明李伟和杨德确实与他借过钱。虚假诉讼铁证如山。
3. 主体认定彻底错误,刘焕洵仅代写账户,绝非借款人
200 万元真实借贷关系,发生在刘某亭与李某、杨某之间。
· 手写账户仅为信息记录,无任何指定收款、借款担保意思;
· 杨某出具空头支票、直接还款 70 万元,均与刘焕洵无关;
· 刘焕洵未获益、未授意、未担保,也不知情,无任何担责理由。
4. 民间借贷要件完全缺失,原审仅凭复印件枉法下判
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为法定成立条件,缺一不可。
· 刘某亭仅存协议复印件,无任何交付证据;
· 一审杨某缺席未到庭,法院违法认定其无关,程序严重违法;
· 原审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推定借贷成立,简直是欲加之罪。
5. 恶意剪辑录音、断章取义,违法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故意割裂录音完整语境,把 “协助联系他人” 歪曲为 “认可债务”。
· 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亭从未向刘焕洵主张还款;
· 刘焕洵无任何还款承诺、无任何债务确认;
· 法院片面摘句、枉法采信,完全丧失司法中立。
6. 原审明目张胆偏袒,枉法裁判、践踏司法公正
原审判决毫无公正可言,纯属先定结果、再凑理由。
· 对刘焕洵有利证据一律封杀,对刘某亭谎言全盘照收;
· 不查协议履行、不查资金流向、不查真实用款人;
·公然制造冤假错案,逼迫无辜公民替他人扛债。
7. 二审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拒不质证
二审中,刘焕洵提交关键抗辩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
· 二审法院拒不质证、拒不评述、拒不采纳,在法官答疑时,竟然说与该院有关领导请示同意了。
·公然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程序违法到极致;
· 如此审判,何谈公正?何谈公信力?
8. 诉讼时效认定荒唐至极,适用法律公然违法
借款发生在 2009 年,刘某亭2023年12月才与刘焕洵联系,2024 年才起诉,早已远超诉讼时效。
· 原审一边否认刘某亭与李某、杨某存在借贷关系;
· 一边又以向该二人主张权利,认定对刘焕洵时效中断;
·逻辑自相矛盾、公然违法裁判,视法律为无物。
9. 真相铁证如山:刘焕洵无罪、无责、无关联
本案事实一清二楚:
·钱是李某、杨某收的;
·钱是李某、杨某用的;
·钱是杨某还的;
·刘焕洵未收、未用、未保、未赚一分钱。
原审法院指鹿为马、混淆是非,强行让无辜公民背负百万巨债,是赤裸裸的冤假错案。并且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还查封了刘焕洵在邮政银行的7994984元的账户。
四、案件核心焦点
本案的本质,是真实借款人逍遥法外,无辜百姓蒙冤扛债。原审法院无视事实、无视证据、无视法律,枉法裁判、严重践踏司法公正。
五、强烈申诉请求
申诉人刘焕洵郑重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1.查明借款主体:全面复查全案事实与证据,依法认定200万元是李某、杨某个人债务,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2.纠正违法裁判:严肃纠正一、二审在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审理程序上的明显错误与违法情形,对涉嫌枉法裁判线索依法移送;
3.撤销错误判决:立即裁定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某亭全部诉讼请求,从实体上阻断将他人债务强加于申诉人的不当结果;
4.守住司法底线:切实防止无辜群众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裁判而蒙冤破产,维护法律统一与司法公信。
本案系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之案件,恳请贵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依法纠错、还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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