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71 岁老人张先生的家属公开反映,其因一起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但家属认为该案在证据链及审理程序上存在争议,目前正在寻求司法救济。
扎根基层数十载,老党员突陷囹圄
张先生,1955 年 10 月生,系承德市兴隆县安子岭乡双炉台村人。他于 29 岁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担任乡镇干部后退休,随后返乡担任村干部近 20 年。在长期的基层工作中,他多次获得省、市、县级荣誉,并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当地享有良好声誉。
据家属介绍,张先生一贯遵纪守法。2018 年其妻子因突发脑出血瘫痪,生活起居均由他照料。老人自身亦身患癌症,本应在晚年安享生活,却于 2023 年突然被刑事拘留。最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质疑证据不足,指控行为缺乏实证
家属及辩护方认为,相关部门认定张先生“指使他人驾车撞人、放火”的核心事实,主要依赖同案犯贾某雨的单方供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撑,难以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1. 关于口供的稳定性
贾某雨关于“张先生指使作案”的供述,被指缺乏具体的时间、地点及商议过程等细节。特别是关于“支付好处费”的情节,其供述的金额和方式前后出现多个版本,数额在 7 万至 10 万之间变动,稳定性存疑。
2. 关于涉案款项性质
案件中争议的 6 万元款项,银行转账凭证上明确标注为“借款”。出借人徐某山夫妇曾出庭作证,证实该笔资金是贾某雨用于收购板栗的个人借款,与张先生无关。但办案机关及法院在一审、二审中,未采纳该书证的证明力。
3. 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
除贾某雨的供述外,其他被告人(如李某、关某福等)的供述均为“听贾某雨说”,属于传来证据,缺乏独立证明力。张先生本人始终否认参与犯罪,且全案缺乏通话记录、物证或目击证人等佐证其存在“指使”行为。
4. 关于罪名定性
家属认为,涉案的烧车、烧窗行为仅针对特定财物,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更为适宜;同时,张先生与多数被告人互不相识,缺乏组织性和“为非作恶”的行为特征,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法定认定标准。
程序争议:二审未开庭引发关注
本案在审理程序上亦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二审审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开庭审理。张先生及辩护人提交了书面开庭申请,但被承德中院驳回,最终采用书面审理并维持原判。
辩护权行使: 一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多份无罪证据及专家论证意见,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未详细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定性前置问题: 案件在侦查初期即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尽管部分指控事实后被检察机关否定,但涉恶定性仍被保留。
专家论证意见未获回应
为厘清案件事实,张先生的辩护人曾委托六位国内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先生存在指使行为,且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然而,该意见书提交至相关司法机关后,未得到实质性回应。
家属坚持申诉,呼吁司法公正
目前,身患重病的张先生正在服刑。其家属表示,案件的起因可能涉及经济纠纷,贾某雨等人因向张先生索要钱财遭拒而引发诉讼。家属多次向承德市各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进展缓慢。
家属及代理律师呼吁,上级司法机关能关注本案中关于证据采信和程序合法性的争议,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核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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