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背书换来钱房两空,多方过错缘何由善意购房者独自买单
跨越二十余年的容城南关商贸城房产纠纷案,由行政违规发证与当事人恶意投机共同引发。整起案件层层梳理后不难发现,过错链条清晰完整:肖某刻意布局、王某伟违规售房、房管机构失职发证,三方共同埋下纠纷隐患,可最终所有不利后果全部落到全程无过错的购房者薛先生身上,权责严重错位的判决结果,难以彰显公平正义。
2003 年 2 月,当地房管机构依法向肖某颁发案涉房屋产权证书,肖某成为房产初始登记权利人。仅仅时隔五个月,肖某为办理抵押贷款,授意亲属王某伟办理房屋过户。在未注销原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房管机构无视不动产登记管理法规,经办人员违规审批,为王某伟办理了编号完全一致的房产证,酿成一套房屋持有两本同号产权证的荒唐乱象。过户合同中肖某的签名均由王某伟代签,工作人员未履行身份核验职责,草率完成产权变更。此次违规操作是后续所有诉讼矛盾的根源,也直接破坏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公信力。
2014 年属地主管单位出具的调查材料具备法定效力,明确证实:肖某自始至终知晓房产过户至王某伟名下,也清楚对方后续将房屋作价抵债、转售给薛先生的全部事实。2005 年双方协商以房抵债、签订买卖契约期间,肖某多次参与沟通洽谈,全程闭口不提产权异议,以消极默许促成交易落地,本质就是提前布局,意图日后坐收房产增值红利。
反观薛先生,作为普通民众,在房产交易中全程恪守规则,尽到了购房者全部的审慎义务。2003 年,薛先生通过广告联系王某伟看房,约定总价并先行支付 10 万元定金。后续因房屋存在大梁开裂、地基空鼓等质量问题,薛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由于王某伟已将定金挪用、无力返还,双方协商将款项转为民间借贷,王某伟以案涉房产作抵押,并交付房产证与房门钥匙。
为核实产权真伪,薛先生专程前往房管机构查验证件,在岗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产权证合法有效。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薛先生认可了王某伟的产权人身份。借款到期后,王某伟无力还款,2004 年薛先生经中间人协调入住房屋。2005 年,在多名见证人调解下,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薛先生付清 16 万元房款,王某伟出具收款凭证。受当时经济条件限制,薛先生暂未办理过户,此后二十余年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从无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想法与实际行为。
整场诉讼流程中,肖某的维权行为充满功利性,步步算计只为无偿收回房产。2014 年,肖某首次起诉薛先生,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撤诉,转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伟的房产证。异地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撤销权证后,肖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2015 年两级审判机关判令薛先生腾退房屋。
案件后续出现关键转机,上级机关 2022 年裁定对原行政案件启动再审。经审理查明,肖某早在 2005 年就知晓一房两证的事实,时隔近十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审判机关据此驳回其起诉、撤销原撤证判决,二审维持裁定,王某伟的房产证恢复效力。原民事判决失去裁判依据后,薛先生向省级机关申请再审,原判被依法撤销,案件发回属地审判机关重审,同时追加王某伟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26 年 3 月,属地审判机关作出重审判决。判决认可薛先生购房时主观善意、对价合理,且事前核验过产权,不存在侵权过错。但判决机械套用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以未完成过户为由,认定薛先生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判令其三个月内搬离、返还房屋,并告知薛先生可另行起诉向王某伟追索损失。
纵观各方最终得失,结果难以服众。肖某凭借早年留存的原始房产证,在房价上涨后顺利收回房产,全程未承受实质经济损失;王某伟占用全部购房款项,仅需应对后续追偿诉讼,早已坐享资金收益;唯独诚信守法、信任公权力的薛先生,二十余年的居住投入付诸东流,毕生积蓄近乎血本无归。房屋被迫返还,房款追偿又只能寄望于失信的王某伟,回款希望渺茫,平白成为多方过错的最终受害者。
本案的祸根,始于房管机构违规核发双证、工作人员虚假核验,叠加肖某刻意默许、王某伟无权处分卖房,多重过错叠加酿成悲剧。如今,行政履职疏漏、人员违规操作、当事人投机算计产生的所有后果,都由无任何过错的善意购房者承担,严重违背过错担责、权责对等的基本法治原则。
不动产登记的核心价值就是公示公信,倘若公权力出具的产权证明失去可信度,普通百姓的房产交易安全便无从谈起。本案不能简单以 “另行起诉” 草草收尾,相关主管单位应当正视历史遗留的一房两证乱象,厘清各方责任,绝不能让遵纪守法的普通群众,为公职失职与私人投机的错误长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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