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C院认定仅为工作瑕疵,贷款风险转由残疾人扶贫企业承担,恳请上级机关依法监督纠正
我们是河北省南皮县衡业五金有限公司和南皮县川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今天,我们以两家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数十名残疾人员工和上百个贫困家庭生存希望的名义,实名举报河北银行沧州分行工作人员房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并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C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认为该案审查认定存在事实与法律适用偏差,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厘清案件事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法律统一适用!
一、 事实经过:联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企业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被迫入局(2013年):我公司(衡业五金)因经营需要向河北银行沧州分行申请贷款。该行客户经理房某利用其职务权限,要求我们必须与南皮县川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组成“三户联保”小组。我们作为正常经营企业,当时只能按照银行要求办理联保手续。
蓄意隐瞒风险(2014年):第一笔贷款还清后,我们申请续贷。此时,房某明知巨龙公司经营状况差、还款能力不足(事后查明,巨龙公司首期还款资金系房某协助其从其他小额贷款机构筹措的过桥资金),却未向我们如实告知该企业真实经营、负债情况,告知我们巨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要求继续维持“三户联保”模式办理续贷。
风险爆发与债务转嫁:巨龙公司F定代表人后续失联,对应贷款出现彻底违约。事后河北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胁迫方式,取走我公司与川汇公司公章,签署相关债务承接文件,将巨龙公司对应贷款债务全部交由我们两家企业承担。我们两家企业从未使用该笔贷款资金,却因此承担数百万元债务。
司F程序中的不利后果:2018年,河北银行依据前述文件,在沧州市运河区F院起诉我们。庭审中我们如实陈述业务办理全过程及被胁迫签署文件的经过,但F院以证据不足驳回我方抗辩,判决我方承担还款责任。企业自此经营承压,逐步陷入经营困难。
二、 警方调查VS检C院结论:案件审查结论与侦查认定存在明显分歧
2020年10月31日,沧州市G安局运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房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经侦查取证,G安机关固定以下案件事实:
1. 房某违反国家信贷管理规定,贷前未对巨龙公司开展完整、严格资信审核,明知该企业不满足合规放贷条件仍推进贷款;
2. 房某配合巨龙公司筹措过桥资金,制造虚假还款流水,促成续贷审批发放;
3. 房某未落实贷后资金监管要求,放任贷款资金被违规转移,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4. 贷款违约后,房某配合银行通过胁迫方式,将信贷损失风险转移至我方两家无关联保企业。
上述事实均有对应证据,G安经侦部门整理完整卷宗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C院审查起诉。
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C院审查后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核心意见为:“房某的行为仅属于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工作瑕疵,且未对河北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 六大疑问,恳请上级机关核查厘清法律适用标准
面对该不起诉决定,我们对案件审查认定存在多处疑问,望上级机关予以答复:
1. 工作瑕疵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如何界定?G安机关查实的明知企业不符合放贷条件仍放款、协助制作虚假还款流水、胁迫第三方承接债务等主动违规行为,仅认定为工作瑕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定罪标准?
2. 认定银行无实际损失的依据是否充分?巨龙公司200余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将债务转嫁给我方企业后即认定无损失,该认定逻辑是否合理?信贷业务违规造成的风险转嫁给无辜市场主体,是否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大损失范畴?
3. G安侦查完整移送的刑事案件,为何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处理?房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案件作出不起诉认定是否存在案件审查标准放宽、履职审查不严情形?我们申请公开本案不起诉全部审查卷宗、讨论记录,便于社会监督核查。
4. 残疾人就业扶贫企业遭受的经营损失是否应当纳入考量?我公司为沧州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安置20多名残疾人员工,带动众多困难家庭增收。银行违规放贷行为、本案不起诉结论叠加民事判决,直接造成企业停工、残疾员工失业,扶贫项目无法持续,该类民生损失是否属于司F办案应当考量的重要情节?检察机关司F为民的办案导向如何体现?
5. 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为何存在差异?我们检索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F院(2020)浙02刑终294号生效刑事判例,同类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转嫁风险行为均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全国统一适用刑法,为何本案作出完全相反认定?各地是否存在尺度不一问题?
6. 本案处理方式是否不利于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建设?当前国家持续出台政策保护民营小微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本案处理结果中,信贷违规行为未被追责,守法经营、承担助残社会责任的企业承受巨额债务濒临倒闭,该处理方式是否与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相悖?
四、 申诉与举报诉求
两家企业现已经营困难,残疾员工、困难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对区级办案机关的处理结论存在重大异议,现依法提交书面申诉、实名举报,诉求如下:
1. 恳请河北省人民检C院、最高人民检C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核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C院不起诉决定书,若认定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依法撤销该不起诉决定,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对房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2. 恳请河北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介入核查本案办案全过程,核查是否存在检察人员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依规依纪开展监督调查;
3. 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F院关注本案关联民事生效判决,待刑事案件查清全部事实后,依据新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受理再审申请,纠正错误民事判决;
4. 恳请媒体客观客观报道本案完整事实,欢迎社会公众理性关注民营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维权困境,督促司F、金融机关依法依规履职,保障案件办理全程公开透明。
我们坚信,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体系下,合法企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我们将依法通过各级法定监督渠道持续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各级机关调查取证,静待公正处理结果。
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本人于中军,身份证号132928XXXXXXXXX0935提供,所述情况全部属实。仅代为转发,如若存在虚假、捏造内容,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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