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牌药企数十年基业崩塌,股权危机后再遭债权申报不公重创
石家庄康某威药业前身是1969年隶属陆军某指挥学院的河北某九太行制药,军工建厂积淀扎实产业基础。1998年按政策移交地方,2000年由某九集团、香港某利集团联合注资重组,2004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自然人参股内资企业,厂区位于石家庄市区,总资产630万元,2004年顺利通过GMP认证,长期稳定生产西药。
2014年企业响应某极县招商完成整体搬迁,新厂区占地150亩,总资产增至1.6亿元,产能扩容六倍,新增中成药、保健品多条生产线,本是企业转型升级关键节点,却因股权融资爆发致命危机。据相关材料显示,外部入股股东因利益分歧提起恶意诉讼,变相抽走企业全部运营流动资金,企业现金流彻底断裂,采购、生产、薪酬发放全面停滞,多轮调解均无法化解矛盾,巨额亏损与债务积压之下,企业只能启动破产重整,寄望清算资产公平清偿债务。
股东恶意抽资已将老牌实体药企逼入绝境,而某极县信用联社全额申报担保债权的行为,进一步重创企业与所有普通债权人。股权纠纷只是企业破产的前置诱因,信用社无视资金真实流向、刻意虚增债权、瓜分破产分配财产,才是本次事件性质恶劣、受害群体更广的核心问题,也是当事人持续发声的核心诉求。数十年产业积累因股权纠纷付诸东流,破产程序又遭遇债权申报乱象,实体企业生存权、债权人财产权双重受损,也暴露出破产债权申报环节金融机构信息垄断带来的诚信漏洞。
二、4300万担保贷款资金严重分流,信用社手握完整凭证全额申报,恶意虚报债权铁证如山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经多家媒体走访调查及多名债权人联名提出异议,某极县信用联社主观恶意虚报债权。该笔贷款借款方为康某恒健生物医药公司,由康贺威药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然放款流程采用了信用社制式手续,但资金分配严重违背借贷常理。据查,4300万元放款到账后,仅1700万元转入担保药企账户用于经营,剩余2600万元由信用社单方划转至第三方企业账户。药企方面主张其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或获益该笔资金,却需依约全额承担4300万元贷款利息(双方约定月息0.9%),仅以药企实际到手1700万元计息,权责严重失衡。信用社完整掌握全部资金划转流水,明知药企未使用大部分本金,但信用社却依旧主张全额债权,主观虚报意图清晰。
此外,整套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及划转协议均由信用社单方留存,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无法自行调取原始业务材料进行核验,信息完全不对等,为虚增债权提供操作空间。在债权申报环节,信用社刻意隐瞒2600万元资金分流的关键事实,以全额4300万元提交债权申报并获得管理人初步确认。该申报结果公示后,引发全体债权人激烈反对:破产财产总额固定,虚增债权会直接稀释其余债权人分配比例,信用社此举等于侵占普通债权人合法清偿份额。信用社不存在不知情或流程疏漏的客观理由,手握全套原始凭证却刻意夸大债务,恶意虚报债权事实。
三、恶意虚报债权触碰民刑双重法律红线,乱象暴露债权核查机制重大短板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实申报债权系其法定义务。刻意虚构、夸大债权数额不仅会侵害其他债权人财产权益,还要承担民事、刑事双重法律责任。某极县信用联社隐瞒资金实情、全额申报4300万债权的行为,早已突破法律底线,绝非简单业务失误。
民事层面,破产财产按真实合法债权比例分配,申报金额直接决定各方受偿比例。该信用联社在知晓药企仅实际使用1700万元贷款,剩余2600万元资金由其单方划转至第三方,且药企未享有任何资金收益的情况下,仍主张按全额申报债权。人为抬高自身清偿权重,直接压缩其余债权人应分得的资产,构成明确民事侵权。刑事层面,现行法律对虚构债务、隐瞒事实骗取破产分配利益的行为设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方面,申报大额不实债权并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相关主管与直接责任人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刻意隐瞒资金流向、虚增债权以占有更多破产分配款项,属于虚构事实谋取不当利益,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相关责任人员符合刑事追责的法定构成条件。
本案集中暴露破产债权核查体系的固有漏洞:信贷合同、资金流水、计息凭证全部由金融机构单独留存,债务企业、破产管理人及普通债权人无对等调阅核验渠道,管理人仅能依托金融机构单方材料初审,极易造成债权认定与真实资金情况严重脱节。该联社虚报债权大幅拉长重整周期,无端消耗司法资源,激化债权人对立矛盾,完全违背破产程序公平偿债、盘活资产的核心目标。
当事人与一众受损债权人的诉求备受社会关注,公众高度看重破产流程的公平性。虚报债权乱象的根源在于跨主体档案协同核查渠道缺位、金融债权申报核验规则宽松。唯有收紧债权申报约束标准,建立多方交叉核验机制,才能守住破产程序公平底线,全方位保障实体企业与普通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结语
纵观康某威药业破产全过程,这家深耕医药行业数十年的实体企业,因股东恶意诉讼抽逃资金陷入停产绝境,被迫走上破产重整之路,本已承受巨大经营损失,某极县信用联社却刻意隐瞒4300万元担保贷款资金分流真相,将药企从未使用的2600万元一并申报债权,恶意虚增债务规模,严重侵害企业与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郑某完整见证贷款资金划转、业务资料单方管控、全额债权申报确认全流程,足以佐证信用社虚报债权的客观事实。现行法律对破产虚报债权设置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双重约束,该行为不仅破坏破产财产分配公平规则,更触碰明确法律红线。眼下事件仍处于多方持续跟踪状态,债权复核进展牵动众多债权人切身利益,此次事件也为市场所有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各类市场主体均应恪守商事诚信,依据真实资金往来如实申报债权,杜绝利用信息差虚增债权、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维护破产司法程序基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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