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史立军等八名受害人持续十余年的维权案件引发关注。一批价值 300 余万元财物被多人强行取走,受害人认为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当初认定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涉案企业后续私下签订代偿协议、受害人取得新证据后递交材料未能得到有效受理,多重争议叠加,导致相关诉求多年未能妥善解决。

据了解,史立军系河北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史立亚、赵恒斌等共计八人为受害人。2015 年初,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内部正式决议,以公司麻花钻头抵偿史立军等人为公司经营担保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除此之外,另有受害人史连威自行购置一批钻头,交由史立亚统一保管。
经此次抵债及个人购置归集后,涉案总价值 300 余万元的钻头,划归八名受害人个人所有,各方主张权属已完成合法转移。该批财物随后统一存放于晋州市赵村一处由史立亚承租的专属仓库内,受害人表示该财产属于八名当事人私人合法财产,与公司后续经营、债务纠纷彻底剥离。
2016 年 7 月 13 日,事件发生重大变故。刘某、王某二人纠集共计 8 名人员,其中包含刑满释放人员赵某,采取砸锁、强行破门的方式进入承租仓库,将仓库内全部涉案钻头搬运运走。
事发当日,史立亚等人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辖区民警抵达现场处置、制止现场冲突事态。现场处置过程中,王某当场向出警民警出示了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某达食品公司之间的企业欠款判决文书。受害人称,彼时办案民警仅依据这份企业之间的债务文书,未深入核查实际财产权属、核实纠纷主体,当场认定该案属于经济纠纷,终止现场处置,未对此次取财行为立案调查。
后续派出所正式将该案定性为普通经济纠纷,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值得关注的是,事发 9 个月后,也就是 2017 年 4 月 22 日,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私下与刘某、王某签订三方代偿协议书。但该协议签订全程,无史立亚等八名财产实际所有人签字确认,受害方全程未参与、不知情,始终不认可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受害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观点:若本案相关暴力取财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即便相关主体私下达成所谓代偿协议,仅可涉及民事债务处置,无法抵消、免除涉案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具备阻断刑事追诉的法律效力。
针对公安机关当初的纠纷定性,八名受害人提出三层核心事实依据,认为案件定性存在明显漏洞。首先,八名受害个人与刘某、王某、某达食品公司之间,无任何个人借贷、合同往来及经济纠纷,个人层面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欠款纠纷仅存在于河北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某达食品公司两家企业之间,纠纷主体为企业法人,与八名受害人个人财产、个人权益无关;最后,即便企业间存在合法债务争议,也应当通过法院诉讼、司法执行等正规途径解决,纠集多名人员以破门、强行取财的方式处置纠纷,已经涉嫌违法。
十余年来,八名受害人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断搜集固定证据,陆续梳理出涉案钻头处置流转相关线索,同时取得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佐证涉案钻头已归属个人,属于八名当事人私人财产。受害人随后向当地公安局正式提交刑事控告书,申请对该案立案侦查,希望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初期,当地刑警队依法为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初步核实案情,但后续又将案件退回原办案的派出所。派出所以 2016 年已出具不予立案文书、石家庄市公安复核维持原决定为由,不再受理受害人新提交的权属证明、财物流转线索等关键证据,且未出具案件受理或不予立案的书面手续,导致受害人维权进程陷入停滞。
对此,受害人实名提出质疑,怀疑案件办理受到不当因素干扰,将该起争议事件认定为普通经济纠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致使相关刑事追责诉求长期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2026 年,史立军等八名受害人正式提交实名举报信与全套刑事控告材料,恳请上级公安机关、司法监督部门介入核查,结合新证据重新审查该案,依法追究刘某、王某等人相关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索被取走的 300 余万元财物,追偿多年维权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据当事人介绍递交控告书后当地刑警队说“星期一”录笔录,没告知什么原因下又不录了。
2026 年 8 月 10 日,当地派出所就史立军等人反映的问题出具相关回复材料。回复中提及,晋州市公安局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复核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针对史立军等人提出的重新处理要求,相关公安机关认为,现有材料尚未充分证明 2016 年 7 月 13 日事件中存在刑事犯罪事实,因此仍决定不予立案。
案件四大核心争议梳理:其一,财产权属争议。受害人主张,涉案钻头已通过公司抵债、个人购置的方式完成权属转移,归八名受害人个人合法所有,不再属于河北某工具制造公司企业资产,企业债务纠纷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其二,案件定性争议。受害人认为,涉案人员结伙砸锁、强行入户取财,相关行为已涉嫌抢劫等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质疑,公安机关当初仅凭企业旧债务判决,将可能存在的刑事案件认定为民事经济纠纷。其三,代偿协议效力争议。案后签订的三方代偿协议,没有财产实际所有人签字确认,与财产权属情况不符;受害人提出,倘若相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私下协议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该协议不能作为排除刑事追责的合法依据。其四,办案程序争议。受害人表示,公安机关在缺乏个人债务相关依据的前提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获取全新关键证据后,相关单位未开展重新审查,法定办案程序未能充分落实,维权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回应。
截至目前,史立军等八名当事人仍坚持通过刑事控告途径主张权利,认为涉案钻头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涉案人员强行取走财物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及司法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结合新证据重新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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