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80 岁的郑先生,是湖北当阳一名中学高级退休教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19932004 年间曾兼任当阳市政协常委、委员。据郑先生介绍,近九年来,他持续向多家政法机关递交百余次书面申诉材料,希望自己多年前的一桩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得到重新审查。

据郑先生陈述,事件缘起住房补贴政策落实问题。根据国发〔1998〕23 号、湖北省政府〔1999〕71 号、〔2004〕29 号文件,各地应当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郑先生称,宜昌市所辖市县长期未落地该政策,他和其他群众多次书面向属地部门反映,诉求没有得到回应。
2014 年 1 月 14 日,郑先生作为五名群众代表前往湖北省委机关反映住房补贴诉求。据郑先生自述,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其本人身体受伤;其提交病历、照片、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出现肋骨骨折、胸腔积血、多处皮肤挫伤,随身财物受损。该事实未经过生效司法裁判予以确认。

受伤之后,郑先生称就人身受损情况,向区、市、省多级G安机关递交投诉,问题未得到处理。按照当地G安分局指引,他又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同样未得到满意结果。2017 年 6 月 24 日,郑先生邮寄《调查处理申请》给当地G安分局,要求就相关事件开展调查。该申请于 6 月 25 日签收,郑先生表示当地G安分局始终未向其作出书面回复。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郑先生认为履职答复期限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届满。2017 年 9 月 20 日,郑先生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两项诉求:一、确认当地G安分局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二、确认当地G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郑先生自述,立案阶段他尚在外地务工,前后六次往返才完成立案受理。
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部分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郑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郑先生认为民法典是一部法律总则,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郑先生在上诉环节提出,一审当中,作为被告的G安分局并未在答辩中提出起诉期限抗辩,法院主动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属于程序问题。二审裁定认为,即便行政机关未提出期限抗辩,法院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并不违法,该意见没有获得郑先生认同。

随后郑先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再审法定情形,驳回再审申请。三级法院均以程序理由驳回起诉,未就案件实体争议作出裁判。
对于法院认定 “超过起诉期限”,郑先生持不同法律理解。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长保护期五年,2014 年发生人身损害,2017 年立案,间隔三年多,也未超过五年最长保护期限。

除时效争议外,郑先生还主张原审存在多项程序方面问题。他表示,原审当中,用以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关键证据《调查处理申请》没有得到完整质证,裁判文书也未写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原审两项诉讼请求中,“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这一项,在再审裁判论述部分被遗漏,同时裁定还引用过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
从 2018 年至 2026 年,九年时间里,郑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申诉 16 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7 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3 次,向区市县国家G安机关提交投诉信,还多次向驻湖北中央第九巡视组递交材料,留存大量邮寄凭证。郑先生介绍,最高法收到其申诉后,按照流程转至作出再审裁定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收到转办材料后,依据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向下转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又继续下转至武昌区人民法院。郑先生称,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均向其表示,无权撤销、纠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郑先生个人认为该程序空转的流转模式导致诉求没有得到实质复查。

另据郑先生介绍,在信访部门协调之下,G安部门曾就伤人事件向其致歉并给予部分经济补偿,他出具过一份承诺书,但承诺书仅针对G安人身伤害事件,不再就该事件上访,不代表放弃针对法院裁判的申诉权利。本案发生时武昌区G安分局负责人兼任武昌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皮某,在本案再审裁定作出后,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服刑。
如今年届八旬的郑先生表示仍然坚持申诉。他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郑先生希望在有生之年自己的案件能够得到重新审查处理。
【重要提示】本文全部素材来源于申诉人郑先生个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文中全部事实描述、法律理解均为当事人的陈述与主张。本案已有生效再审裁定,尚未经再审改判或检察监督确认原审裁判错误。所有事实、法律争议以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正式法律文书为准。本文仅客观转述当事人申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