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17 日零时零五分,京深线 114 公里 40 米处,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夜色里没有路灯,也没有月光。一辆冀 A5G16E 轿车由南向北驶过长河加油站对面机动车道时,撞倒了横过公路又突然折返闯入机动车道的行人李某甲。
驾车的人叫王志国,时年四十七岁,河北省某水利设计集团水利工程师,2001 年入党,党龄24年,安全驾车20年。事后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16 毫克 / 100 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这起案件如果事故认定没错,本可在公安侦查阶段15天内按行政案件办理结束。但十七个月后,当(2025)冀 0626 刑初 53 号刑事判决书落下 —— 王志国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 案卷材料却指向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那份判定王志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一开始就与监控影像严重不符。
事故发生时,王志国刚从蠡县国债项目工地连续加班两个月。按其申诉材料陈述,6 月 15 日深夜他为加速睡眠饮过药酒,16 日晚又喝了藿香正气水后独自驾车前往定兴县南拒马河项目地。零时零五分行至事发路段,对向一辆散装水泥罐车大灯刺眼,短暂视觉空白后,他猛然发现机动车道两侧虚线上各站着一个人,二人距离车辆只有10米。
王志国回忆,由于刹车距离不足,他本能踩下刹车并向左打方向,车辆擦着左侧行人驶过,右侧行人却在此时快速向车道内闯入。零点六五秒后,车身与右侧行人发生剐蹭。停车后,现场围拢来多名男子,问他 "私了还是报警"。他答 "是公车没法私了",对方随即报警。出警后,一名叫丁某某的辅警身穿正式警服对其询问并制作笔录。
事发路段有两路监控设备。A 设备画面显示,6 月 17 日零时零六分零一秒前后,一名行人在车道内被剐蹭,另一名行人站在附近全程静止。B 设备画面(经校准比 A 设备慢一秒)更清晰地记录:同行男子李某乙始终站在慢车道边缘低头看手机,位置基本未动;受伤的李某甲则从路边线外零点五五米处快速小跑冲入车道。
案卷材料中的影像测算显示,被撞的李某甲,是穿越马路结束了,又折返回来的。两名行人静止站立时间距约四点零五米;以事故车辆大灯中心间距一点四米为参照,李某甲突然闯入距离约一点九七米。这意味着,当王志国的车辆发现两人时,两人本可安全站在路边 —— 若不移动,车辆本可顺利通过。
但在数日后才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两名行人的陈述却是另一套说辞。受伤行人李某甲称,两人在路西观察无车后开始过马路,"过公路过程中突然什么都不知道了",对车辆行驶方向、碰撞位置一律答 "不记得"。通行男子李某乙则称,自己先行向东过马路,李某甲接了个电话才跟上,走到公路中央黄线时李某甲 "已走到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白色实线位置"。他同时承认事发地点没有人行横道。
两份笔录均未提及两人 "分立车道两侧虚线" 的站位,也未提及李某甲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闯入。王志国认为,警方当晚未对同行行人制作笔录,数日后才分别询问,给两人留出了统一口径的时间。
事故发生后第六天,6 月 27 日,王志国与伤者一方签订《交通事故协议书》和《谅解书》。协议载明,王志国除已垫付的一万一千元医药费外,再支付 "养病期间工资" 十一万五千元,前后共计十二万六千元;伤者一方放弃伤情鉴定,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当事人称,谅解书及赔偿协议签署时,行人亲笔确认了"由东往西"的行走方向,彼时尚未接受警方正式问询。然而后续笔录中,同一行人却改口称"什么都不记得"。当事人指出,认定书采信了这份形成时间最晚、且与现场录像、自身笔录及协议书均矛盾的"二次笔录",质疑办案采信逻辑。
王志国在申诉材料中称,事故发生后,定兴县交警部门通过中间人向他索要十二万元,称 "可以按行政案件办理"。他交了钱,但案件不久后仍被以刑事案件立案,那笔钱才被部分退回。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他得知已过复议期限。2024 年 9 月 10 日,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复核后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志国饮酒后驾驶夜间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王志国的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异议。据其提交法院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抽血地点设在交警办公室而非专业医疗机构;采血者为普通护士并非法医;监控显示第一次消毒液为透明液体疑似酒精,与医院出具的 "碘伏" 证明颜色不符;血样封装缺少三方签字;全程录音录像 "原件未保存"。
当庭质证时,控方将监控录像解压照片作为证据出示,照片真实性经检察院当庭确认。主审法官王某庭后向王志国坦言:解压照片显示的事故经过与王志国描述相符,而与两名行人笔录、事故认定书描述均不符。
2025 年 11 月 12 日,王某以定兴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身份,向王志国所在单位纪委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这份加盖法院公章的材料写道:
"该案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严重失实,错误流入刑事审判环节。当庭质证中法庭发现解压照片与王志国描述事故情况相符,与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描述不符,与事故认定书描述不符。王志国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得当;二行人的站位和机动车临近时突然闯入系诱发事故主因。"
材料同时指出,王志国血液酒精含量 116 毫克 / 100 毫升,虽达醉驾标准,但无其他加重情节,在公安侦查阶段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 "情节显著轻微" 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案件发现问题时已流入刑事审判环节,法庭无法判罚案件再返回公安侦查阶段。"
材料还提及,法庭审理中发现 "辅警办案与录像缺失等情况"。王某写道:若本案因此判罚无罪,"陡然提高定兴县执法标准,势必导致大量案件挤压,于民为患。"
最终,法院判处王志国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王某表示,定兴县财政紧张,若判无罪将大幅增加交警办案难度和县里财政负担,希望王志国作为党员 "以大局为重"。王志国选择了不上诉。
刑事程序的终点,却是党纪处分程序的起点。2025 年 11 月,公司纪委就危险驾驶罪判决与王志国核实谈话。王志国随后提交申诉材料,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请求综合本案特殊情况减轻处分。他不否认酒精残留超标的错误,但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从本可在侦查阶段按行政程序处理的酒驾案,演变为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根源在于一份草率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名辅警主导的侦查过程,以及随之而来的远超合理范围的索款。
这起案件留下的问题,远不止于一名党员干部的处分轻重。
一份决定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事故认定书,在监控影像清晰可查的情况下,为何与客观证据相悖?一名辅警能否独立承担醉驾案件的询问和取证?而当法院已发现事故认定 "严重失实" 时,法律却没有一条路径,让案件回到它本应在的起点。
法官王某在《情况说明》结尾写道:"纪委追责阶段是否排除交通事故干扰,仍按侦查阶段实际情节显著轻微处理为妥,值得研究。"
这句话,或许是这起案件最值得玩味的注脚。一个连续两月驻守国债工地的技术干部,因一次跨夜残留酒精,在无灯无月的凌晨撞上两名分立车道、其中一人正在看手机的行人;监控拍下了全部真相,但真相从事故认定书到法庭判决,走了十七个月,仍未走完应有的全部路程。
王志国的错误是明确的 —— 他不该在血液酒精超标的状态下握方向盘。但这起案件暴露的问题,显然不该由他一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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