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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兴隆:胜诉拿不到安置别墅

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实物安置陷入“双重履行不能”,当事人遭遇程序困局。

一份已生效的拆迁安置行政判决,判令河北兴隆县六道河镇政府向村民蔡保瑞、蔡新新交付约定安置别墅。当事人历经诉讼胜诉,安居权益却迟迟无法兑现。案涉项目先天审批缺失、违法占地,又遇特大山洪损毁,叠加国务院819号令《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管控红线,陷入物理损毁、法律手续无法补办的双重履行不能。镇政府签执行和解协议却两次逾期违约;当事人实名举报遭职能部门无理由拒收;恢复执行申请递交三个月无书面裁定;另诉索要货币补偿又被以受生效裁判羁束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穷尽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执行与检察监督、再审、纪委监委举报、省级网络留言等全部法定渠道,却陷入“别墅交不出、补偿判不了”的程序困局。

一纸安居判决,落地遇阻:和解协议连续违约

2018年8月18日,蔡保瑞、蔡新新与六道河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书》,约定镇政府为二人各提供一套200平方米安置别墅并配套楼房,交房期限2021年7月25日;无法实物交付时按当地同等建筑市场价现金补差。此前镇政府在《致二道河村民的一封信》中曾承诺交房不晚于2019年11月30日。

两份承诺均未兑现。兴隆县法院(2023)冀0822行初41号判决判令镇政府履行别墅交付义务,给付楼房折价款及逾期过渡费;承德中院(2024)冀08行终183号二审维持,于2024年11月28日生效。

当事人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冀0822执442号。2025年3月21日在兴隆县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镇政府支付348万余元折价款,仍承诺交付案涉别墅,首笔175万元应于3月28日前拨付。但镇政府两次逾期:首笔延至4月2日,余款至9月16日才结清;别墅交付义务始终未履行。2026年6月24日接访中,法院副院长王世伟记录“别墅履行不了”“镇政府置换不了”;镇长齐冠宇亦自认“别墅不具备交付条件”。按和解协议第三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多重现实壁垒:别墅建成,却从根源丧失合法交付基础

经多轮政府信息公开并结合镇政府处罚文书,当事人拼出项目无法逾越的现实障碍。

其一,项目审批缺失并已被认定违法占地。2023年5月19日,六道河镇政府作出《兴六政罚决〔2023〕001号》处罚决定,认定项目违法占地7405平方米,责令退还土地并罚款492640元,但未对已建房屋作没收或拆除处置。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5月6日答复确认:项目未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规划审批档案。县水务局2026年10月11日答复披露:临河项目未办河道建设审查手续,无防洪评价批复。片区虽有农转用批次批复,但属批量用地,并非回迁别墅单独立项供地,部分地块先建后补。

住建局档案显示,项目未做质量监督备案,无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材料,即便交付钥匙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瑕疵无法消除。

其二,特大山洪造成物理损毁。2025年7月,六道河镇遭遇超百年一遇暴雨山洪,站点累计降水637毫米,6小时降水307.7毫米,达建站极值1.6倍。部分楼栋被冲毁,留存建筑地基掏空、墙体开裂。

清水河干流水生态治理工程此前已立项,使用潮白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总投资7170万元,表明主管部门研判该河段防洪压力。剩余楼栋距河坝最近仅6.2米,受地形限制无法调整选址,不具备安全居住条件。

其三,新法规锁死补办空间。2025年12月1日,国务院819号令《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施行,兴隆县纳入管控范围。条例规定潮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违法建构筑物,管理范围外100米除法定例外禁止新建扩建。案涉地块位于管控核心,且原规划为商业文旅用地而非回迁住宅,补办住宅手续已无政策可能。

一边是镇政府自己作出的违法占地处罚,一边是其2026年5月27日回复催告函称“现无证据证明无法为你安置别墅”——同一机关两份文书判断完全矛盾。这份处罚决定早于一、二审,由镇政府掌握,村民诉讼阶段无从获取;镇政府明知项目存在违法占地、缺水利审批等缺陷,却未向审理法院提交,被质疑隐瞒证据。

维权连环受阻:举报被拒收,行政履职程序悬空

2026年7月19日,当事人EMS向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邮寄《土地违法实名举报书》,反映违法占地及处罚未处置地上建筑等问题。7月21日该局无正当理由拒收,快件退回,当事人随即寄送催告履职函并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8月29日,当事人再次提交《履行违法建设查处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测绘核实地块四至、区分新旧建筑并出具结论。此后仅收到避重就轻的信访意见,笼统称用地在批复范围内,回避规划许可、水利审批、违法建设等核心诉求,将矛盾推回镇政府,且与该局此前“未办规划许可证”的结论冲突。

60日法定履职期满,主管部门仍未出具专门履职文书,当事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调查期间,主管部门曾以“无人机无法起飞”为由称无法勘测;当事人指出可使用RTK、全站仪、第三方测绘等方式核查。

司法程序闭环困局:执行不给裁定,起诉不予立案

鉴于别墅实物履行不能已成事实,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向兴隆县法院邮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标的变更申请书》,请求以货币折价替代别墅交付,法院6月15日签收。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执行申请无论准许与否均应出具书面裁定。但至2026年9月中旬历时逾三个月,兴隆县法院仅有口头沟通;9月15日当事人再次邮寄限期出文申请,仍无结果。

为打破僵局,当事人分别向承德中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并向兴隆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审查货币替代执行。

当事人另案起诉请求判令镇政府支付别墅折价款,兴隆县法院(2026)冀0822行初11号裁定不予立案,承德中院(2026)冀08行终104号二审维持,理由是诉求受前案生效裁判羁束,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此形成程序闭环:审判称应由执行处理,执行却无权将“交房”变更为“给钱”,实体争议又须回到审判——房拿不到,补偿也无司法确认路径。目前当事人已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请求结合判决后新发生的山洪、水源法规等情势变更,判令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此外,当事人已向承德市纪委监委提交举报信;并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河北省省长反映山洪损毁及防洪隐患,留言2026年10月8日被交办属地,至今未实质化解。

综合全案,当事人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当事人提出四项核心诉求:司法层面,对恢复执行、变更执行标的申请依法出具书面裁定,正视判决后情势变更;行政履职层面,纠正拒收举报、逾期不履职问题,开展土地、规划、水利违法调查并出具正式结论;公共安全层面,排查片区防洪隐患;实质化解层面,明确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具体方案。

案件观察:当生效判决遭遇“履行不能”,如何避免裁判沦为法律白条

本案折射行政协议纠纷中的现实治理难题:生效判决判令行政机关交付特定房产,判决后因自然灾害、新法实施致标的物物理损毁、法律履行不能。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无法履行、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法院可判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判赔。本案焦点在于:前诉既判力能否覆盖判决后新发生的山洪、法规修订等情势变更。

执行和解不等于债务清偿,行政机关作为公法主体同样应恪守契约精神。案涉安置房自建设之初即埋审批缺陷,叠加自然灾害与政策管控,实物交付落空。

如何打通审判与执行的制度衔接,防止生效裁判沦为法律白条,保障被征收人安居权,是本案留给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命题。按行政诉讼举证规则,镇政府自始未能提交项目完整合法审批手续,为当事人主张货币补偿等替代性救济提供了法律支撑。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9461326521494279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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