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民刘业明自述反映,其早年承包的浙医四院专家公寓和人才房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与项目总包方浙江某道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道公司”)产生工程款结算、民间借贷相关连环民事纠纷。多起关联案件审理后,刘业明对账目核算、案件审理方式、判决结果存在多项异议。多年来,其持续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申诉维权,个人生活也因长期纠纷受到较大影响。目前,当事人仍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核查,厘清案件细节,妥善处置双方经济纠纷。

据了解,2013年8月,刘业明承包了浙江某道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道公司”)名下的浙医四院专家公寓和人才房工程项目,项目总工程款合计8418.588万元。该工程施工推进顺利,于2016年8月28日全面竣工,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浙江大学附属四院投入使用,项目整体施工质量与交付流程均符合行业及官方标准。
工程顺利交付后,款项结算问题随之产生。刘业明表示,项目完工后,某道公司仅支付了80%的工程款。为保障项目收尾工作顺利完成,足额支付一线民工工资、结清各类工程材料采购费用,避免出现工程款拖欠引发的劳资纠纷,刘业明在2016年期间,先后十余次向某道公司临时借款,累计借款总额达1100万元,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开支,后续其返回丽水生活,等待剩余工程款结算。
令刘业明意想不到的是,双方正常的工程款结算争议,最终演变为民间借贷诉讼纠纷。2020年,某道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刘业明,要求其全额归还1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按照月息两分标准支付利息。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业明偿还某道公司借款本金7906334.85元及对应利息。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业明当庭提出核心抗辩理由,明确主张某道公司尚拖欠其2400余万元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未结算支付,双方存在工程款抵扣借款的基础事实。但审理法院告知,工程款与保证金争议与民间借贷案件为不同法律关系,需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经核实,早在2020年11月6日之前,浙江大学附属四院已将涉案工程对应的24822933.9元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全额拨付至某道公司账户,某道公司已全额收取项目结算款项。
遵照司法机关指引,2021年,刘业明就工程款及保证金纠纷向义乌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某道公司,诉求为判令对方支付拖欠工程款6438099.27元、返还工程保证金500万元。据刘业明陈述,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完成验收交付,已具备结算条件,但项目正式结算流程直至2019年12月才完成,结算周期间隔三年之久,这一情况也成为双方纠纷的重要诱因。
刘业明表示,此次长达三年的结算间隔,致使其被核算承担7368992.89元利息费用。其个人认为,结算延期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由其独自承担该笔大额利息存在不合理之处,这也是其对案件结果存在异议的核心焦点之一。
关于案件审理流程,刘业明提出了自己的异议。其个人认为,此前的民间借贷案件与后续的工程款追索案件,属于相互独立的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和审理标的各不相同。据其自述,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关联处置,使得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流程更为复杂,其对最终裁判结果与账目核算事实的匹配度存在疑问。
刘业明重点对两笔小额借款的判决情况存在较大异议。据其整理的案件信息显示,2016年两笔共计134870元的借款,分别为2016年4月14日114870元、2016年6月7日20000元,该两笔款项先后在三起案件中均有审理判定。刘业明自述,原本13万余元的借款本金,最终被判令偿还的本金金额为404610元,叠加利息后,整体债务金额大幅增加。针对该情况,其多次向法院提出书面及口头异议,暂未收到核查回复与处置结果。
结合双方款项往来明细,刘业明给出了自己的核算逻辑:其累计向某道公司借款1100万元,而某道公司收到的、对应归属于该项目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总额为24822933.9元。按照其个人核算方式,双方款项抵扣后,某道公司应向其支付差额款项,但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为刘业明仍需支付某道公司8272247.55元。该核算结果与判决结果的出入,是当事人长期申诉维权的核心原因。
数年的纠纷拉锯、争议判决与维权无果,给刘业明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打击。据刘业明自述,多年的纠纷拉锯与维权压力,使其身心遭受巨大影响,突发脑梗并留下后遗症,身体行动能力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多次前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等单位提交申诉材料、反映案件情况,相关诉求暂未得到有效反馈。
长期的维权支出与债务压力,导致刘业明个人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济来源匮乏,还需赡养家中81岁高龄母亲,生活处境艰难。目前,刘业明表示将继续通过国家信访局、纪检监察等合法正规渠道反映情况,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案件细节,厘清双方账目往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