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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一刀切”式“禁炮令”成为千年民企的丧钟

时间: 2020-12-19 09:16 作者:湖北法制网 来源:未知 点击:

通讯员 李畋缘

春节将至,随着一些地方一刀切的“禁炮令”来袭,广大民众纷纷抱怨今年过年又或是一个“哑巴年”,年味没有了,这哪里还是过年啊。特别是湖北荆州市强力推进全域禁鞭以来,已经全面停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全市的1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剩3家尚在有效期内,其他11家均属许可证到期而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之列,全市6000余家零售经营店无一重新许可。

难道这十多家批发企业、几千家零售店,经营了十多年都属于正常许可范围,现在突然一下子没有一家符合许可条件了?近日,媒体纷纷报道了湖北省荆州市这种“蛮干”式的行为,称其是对中国民俗文化的漠视和对传统文化的亵渎,也是对烟花艺术的损害和对国家安全环保政策的曲解。不仅粗暴践踏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也严重影响了地域经济的发展。

全域禁炮不能以烟花爆竹企业“自行灭失”为代价

湖北省《荆州市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实施以来,该市应急管理部门停止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许可证到期的经营单位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并注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公告,撤销了所有正常运行的7家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等级,同时还发文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建议撤销湖北供销松滋惠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公安县华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等级。湖北远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5日开始申请延期换证经营(批发)许可,经历了11个月的申报、整改和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还是由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决定不予许可。公安县海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在网上申请延期换证经营(批发)许可,由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以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等理由而不予受理。湖北供销松滋惠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换证的材料由于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不予签署意见而被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公安县数家烟花爆竹零售店于2020年4月开始陆续申请(零售)许可换证,均被公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公安县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政办发[2020]1号),第三条规定停止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许可证到期的零售经营户不予办理为理由而不予受理。

2019年8月期间,松滋市的烟花爆竹零售户为了取得经营(零售)许可,在松滋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和认同下,共购买烟花爆竹零售安全储存仓184个,每个均值4万多元,共计800多万元,当时松滋市应急管理局对184户准予了一年的零售经营许可。时至现在申请延期换证,而松滋市应急管理局还是不予许可,松滋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只是口头说依据上级“禁鞭”工作要求不予换证发证,再无其他理由,也不给予书面回复。试问:经过权威部门认证和管理部门推行的“安全储存仓”也不符合安全条件吗?难道行政机关是依文件行政,而不是依法行政吗?这800多万元的安全储存仓怎么处置?由谁承担损失?

上述事实说明,荆州市《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是通过截断烟花爆竹经营源头,而达到“一刀切”的工作目标。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而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县(市)应急管理局一律不予许可,是否违背了《行政许可法》;是否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是否与习总书记“法治思想”和“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

荆州禁鞭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禁燃”和“停转”两个工作专班,其意义是在“禁燃”的同时要促进企业转型,确保企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但是,该市推进企业转型工作只是书面形式,根本没有实质性的行动和操作。根据一般法理,凡对私人的财产、利益造成减损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征收征用,如果不通过协商的方式,依法依规合理的予以补偿,无疑会使得这些烟花爆竹经营者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据了解,石首市当时烟花爆竹的社会总库存量有800多万元,政府要求消化、处置清零,除政府收购100万元货物进行销毁以外,剩下的700余万元货物由经营企业和经营户低价倾销到邻近县(市),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损失惨重。在这样情况下,其他县(市)一些企业多次书面向当地政府诉求:一是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给湖北省司法厅的复函所称的依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规定,依法依规实施禁售、禁放工作。二是请求政府依法依规给予货物处置、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的合理补偿,同意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经营。至今,政府却无动于衷。

强力推进全域禁鞭近两年来,所有批发企业都是按政府的要求消化货物存量,几乎没有经营盈利收入,企业无法承担越来越严重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荆州市相关领导只是抱着拖延的态度,意欲用时间来让这些烟花爆竹企业自行灭失。

一刀切式“禁炮”是对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亵渎

如果说大城市禁炮是因为人口稠密、建筑物多,产生噪音、污染空气,那么在农村,完全没有必要全面禁炮。农村人口少,城市一个小区可能都几千人、上万人,多数村庄,诺大的面积,才几百口人,每家每户一个院子,人口密度远不能跟城市相比。并且,农村的房子都比较低矮,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气体,很快就能被风吹散,对空气的影响很小。至于说火灾,农村人放烟花爆竹,都是在自家院子里或者村子广场上,都很注意,很少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

有着1300多年前悠久历史的烟花爆竹,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与我国各民族的民俗活动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文化情结。“火热”、“火红”、“火爆”、“火辣辣”等吉祥语充满了正能量,以其光彩夺目、绚丽壮观的形式,穿越城市与村庄,穿越时间与空间,穿越历史与现实,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温暖元素。

烟花爆竹与中国民俗文化有着深厚的渊源和密切的联系,如果没了烟花爆竹,民俗文化将会黯然失色。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早已影响到世界各地,一些国家在他们的圣诞节、国庆节和其他重大节庆时,也用来自中国的烟花爆竹助兴。如果这种民俗文化被“一刀切”了,岂不是数典忘祖吗?

由于风俗习惯的约定俗成,构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模式,而且具有世代承袭的稳定性和很强的遵从要求以及价值规定性,同时又衍生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一个国家深层文化积淀的产物。这也是群众意愿、共同认可的表现。因此,应当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尊重和保护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群众意愿和风俗习惯。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周恩来曾经指出:“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为了实施所谓的“禁炮令”,某地张贴了“烟花爆竹一声响,拘留所里喝稀汤”“敢放一挂鞭,拘留十五天”的巨幅标语,还以官方名义发布了捉拿违规放炮人的“悬赏通告”……,如此种种,啼笑皆非,实在是亵渎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一刀切式“禁炮”与国家文化传承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毋容置疑,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艺术瑰宝,2016年国务院明确把它与文房四宝、竹藤、丝绸、瓷器、漆器等一起列为传统文化产品,并在《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中把它们列为保护和发展的重点项目,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强调把优秀传统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滋养文艺创作、融入生产生活,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重点任务和措施,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丰富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形成新的节日习俗。

长期以来,在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国庆天安门庆典、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长沙中博会、北京APEC峰会等众多国际国内顶级盛典上,五颜六色的烟花纵情绽放,美仑美奂,大展风采。而且还一次又一次走出国门,在悉尼奥运、伦敦奥运和多国的国庆以及国际赛事中姹紫嫣红,璀璨夺目,向国内外亿万观众和世界各国元首展现了中国烟花的精彩艺术,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花炮行业的强劲发展和花炮文化的广泛传播,为树立民族品牌、提升花炮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近年来,由于广受雾霾困扰,一些人并粗暴的将燃放烟花爆竹说成是雾霾的元凶之一 然而事实真相并非如此。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跃思等众多科学家表示:“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是有影响的,但不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其影响是短暂、微弱的,一般会在短时间内消散。”许多研究也发现,雾霾产生的历史只是在近几年,而燃放烟花爆竹的历史可追溯到一千多年之前。事实说明,把烟花爆竹说成雾霾的元凶之一,实在是十分牵强。

因此,湖北省荆州市等一些地方政府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与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的主旨思想背道而驰,其“丰富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又从何谈起呢?

一刀切式“禁炮”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人民日报》也刊文认为:“政府在决策时应当统筹兼顾,找到‘最大公约数’,不能非此即彼、非黑即白。仅仅在治标上发力,在类似是否禁放烟花爆竹这些问题上使劲,就算用上‘洪荒之力’,也不大可能取得实效和长效。”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而花炮企业就是民营企业中的一支劲旅,为国家的出口创汇立下了汗马功劳,难道我们能坐视这个影响深远的大民企走向衰亡吗?

一刀切的“禁炮令”让不少鞭炮经销商陷入到两难境地——继续售卖烟花鞭炮违反当地规定并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但如果遵守规定,无法售卖的鞭炮存在个人的家里,又非常危险,潜在的安全隐患成了困扰不少经销商的难题。此外,存货难以消化,经销商无法退款,不少经销商可能还要承担巨大经济损失。应该看到,在涉及鞭炮经销商的具体利益的时候,一刀切的推行“禁放令”,显得有些过于“任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改革方案,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虽然听证不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必然的前置程序,但是诸如“禁燃禁售”一类规范性文件,显然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让民众知晓。

值得注意的是,一刀切的“禁炮令”已经在全国各地饱受诟病,一些地方政府因考虑到民众以及当地鞭炮经销商诉求撤回了“禁炮令”。此外,通过检索不难发现,全国多地都曾有过撤销“禁炮令”的决定。以往案例都表明,“禁燃禁售”需要统筹考虑综合因素,尤其是要给鞭炮经销商消化库存设置相应的缓冲期,避免因为一纸突如其来的“禁炮令”,让鞭炮经销商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一刀切式的“禁炮”有害无益,这种不看地点对象,不问青红皂白,不遵从历史传统,不顺应民意民情的简单粗暴做法,不仅是某些官员“政绩饥渴症”和“懒政思维”的表现,而且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的是广大民营企业的利益,切勿将一刀切式的“禁炮令”变成为民营经济的丧钟。

来源:https://c.m.163.com/news/a/FU2K1P430525SQ41.html

(责任编辑: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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