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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需要司法公正性加持,执法机关非法执法谁来监管?

时间: 2024-11-12 16:29 作者:河北 来源:未知 点击:

    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被福布斯评为“中国潜力企业”,2014年被银川市人民政府授予“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综合排名奖”,该企业是一家生产绒棉一体、绒丝一体、绒麻一体的集染色、纺纱后整理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以及河北南宫市熙甄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拥有职工3400名左右。

    2021年3月11日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德海绒业有限公司因涉税案件被银川市某部门局查封,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后, 2022年6月21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期间银川检察院二次追加起诉,多次补充证据至2023年11月23日--12月14日第一次开庭(庭审历时15天),2024年8月19日第二次开庭。9月2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德泓公司、德海公司合计判处罚金共计2.5050亿元。

     1.1 案件起因:由于税务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从而埋下了企业极其相关被告人的噩运

     案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德泓公司因出口退税问题起诉宁夏国税局。德泓公司认为,税务局在处理出口退税事宜中存在不当行为,于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行政诉讼。在这场行政诉讼中,德泓公司胜诉,法院判决撤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书》,要求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两级税务机关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选择直接向某部门机关报案,要求按照刑事案件查处。这种“以刑事手段压行政败诉”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创了程序违法的源头。且在某部门立案后,税务机关无视自己仅是一个报案人的身份,反而深度介入司法的调查,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我们发现,国税局代替某部门人员,将本应由某部门调查的,却由税务局进行;将本应由某部门机关委托进行独立司法鉴定的,却由税务局出面委托自己的管理对象—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得出一份错漏百出的资金分析报告,这样的取证主体,这样的取证程序,必然导致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而这份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确认内容错漏百出的资金分析报告却被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仅仅是因为除此资金分析报告之外居然没有任何资金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连一份合法的审计报告都没有,真是荒唐至极。

   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

   案件自立案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指导侦查工作,现就银川市某部门局在案件侦查阶段,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说明如下:

     1.某部门机关查扣企业财产保管期间缺乏管理,导致企业财产出现损失。案件侦查至一审宣判长达3年7个月,因羊绒原料制品易起虫毁损,惯常的方式是定期投放灭虫药剂,企业反映此情况,但某部门机关自己既不做也不同意企业灭虫处理;此外,查扣期间也出现雨水渗入仓库导致原料和产品浸泡毁损,企业留守人员多次向某部门机关反映库存毁损的情况后均被搪塞推诿。上述情形一直延续到法院审理阶段及至今仍未改变。某部门、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都存在对查扣财产失管、失察,导致库存羊绒制品大面积虫蛀、雨水浸泡、发霉变质,毁损严重。

    2.银川某部门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存在已经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某部门局办案人员因与案件同案嫌疑人公司总经理家属存在不正当接触,收受贿赂,被举报后经银川市某部门局查证属实,对办案人保某予以纪律处分回避本案,但对于保某所参与侦查取得的证据未予以排除。

    3.由税务机关主导并深度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报案人,相当于原告,让原告查被告,如何能公平、公正?刑事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某部门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某部门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税务机关在行政案件已经移送后就无权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但在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深度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具体表现在:一是《资金分析报告》中,该报告系国税局与某部门机关共同委托的,但税务局没有介入的法律依据。二是电子证据的鉴定报告--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多份鉴定报告都有国税局参与委托的记载。三是本案中存在大量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定案证据,税务机关公权力在手,缺乏证据时就利用职权出具大量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情况说明来作为定案证据,反映出税务机关参与本案刑事侦查。

    对于以上各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某部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在本案中完全失灵,只剩相互配合,毫无监督可言。正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庭向公诉人提出的检察机关对某部门机关收集的证据有审查真伪的职责、对报案人税务机关深度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的违法行为以及所取得的证据有审查其合法性的职责、对能够证明被告单位无罪的证据有收集的职责,而在本案中,银川市检察院扮演的确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陷害被告公司以及被告人,完全一副置被告人于死地的架势,此等行为与黑社会何异?

    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1、德泓公司主要上诉意见是: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存在证据缺失、矛盾及对业务模式误解的问题;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交易真实性存在误判且证据链条不完整;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程序正当性与权利保障的缺失;本案采取对企业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严重不当,变相致使企业停摆、人员离散、业务荒废。

   2、德海公司主要的上诉意见是:一审法院采信的《资金分析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采信的电子数据,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德海公司”存在大量的原材料,我们当庭提交了供货人的资金流水,以及几十名供货人名单,请求法庭核实,均被法院一本正经得视而不见;一审法院认定虚假收购羊绒不成立;“德泓公司”具有真实的、庞大的生产能力;与“德泓公司”进行贸易的外商真实存在;“德泓公司”真实地收到外汇,不存在地下钱庄、不存在外汇回流情形。德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心德海是享受免所得税的单位。如果不为国家税收着想,账目简单一调整就能省了近3亿的所得税。而全部给国家缴纳了,没利用免税政策,这是为什么?

     一审对本案羊绒行业及其各经营环节的交易习惯未予关注,对本案未进行实质审理,坐堂审案,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对企业原料收购环节、企业生产能力、海关监管、出口业务、内销业务、资金回流等六个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未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枉法裁判,认定德海公司涉案年间所有收购全部为假,认定德泓公司涉案年间80%-90%业务全部为假,可却只字不提涉案年间我公司缴纳税款近3亿元。如果业务均为假,何来几亿企业所得税?长达四年时间,编出这么一份上不沾天下不沾地的判决书来掩盖公检法互相推诿责任,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一面又相互配合定罪,判处巨额罚金从而掩盖执法过程中没有担当、明目张胆得违反党中央到地方各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各项政策的违法行为,不当查封致企业倒闭,不当保管致企业库存毁损殆尽,堂而皇之得将企业搜刮殆尽的用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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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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